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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人办艺校应有规范

1999-10-24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王小星

出于对舞蹈的热爱和对著名舞蹈家陈爱莲的崇拜,1997年3月,正在读小学四年级的10岁的娜娜报考某学校下属的陈爱莲舞蹈分校。经过考试,她被录取。由于学校不设小学部,因此娜娜“跳级”成为初一学生。

两年来,娜娜无法适应这里的学习和生活。首先是文化课,“跳级”编入初一后,娜娜跟不上课程,而且教学方式也让她不解:一个老师常常是语文、历史、政治教好几门课程。专业课学习也不尽如人意,一个学期下来,陈爱莲亲自授课不过十几节。其次是生活:40平方米的宿舍共住30多个孩子,脏乱景象让家长心疼;教学条件也太简陋。

今年5月,娜娜离开了学校,学校批准其退学,但不同意退款。娜娜母亲说,她已交纳5年的学杂费共75000元,孩子退学后,她才发现学校收费与物价部门的规定不符,因为按规定学费每年为4500元,杂费3000元,5年共37500元。为此,娜娜已到法院起诉,要求学校全额退款。对于学费,一位凌老师解释说,收取的75000元中有37500元是家长自愿交的赞助费,因此不能退。

一个没有社会教育经验的名人能否承担办学重任?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如何对名人办学进行审批和监督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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